政府的监管,从民航局来说就是要对各地区管理局的安全监管工作进行督察;从地区管理局来说,既要负责对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安全情况进行监管,也要负责对管理局内部和所辖监管局开展安全监管的情况进行监管,还要负责对所有监管内容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管。
监管过程要做到文文相符,更重要的是做到文实相符,要经得起查、经得起问、经得起历史的检验,不要一查就乱、一问就慌、一检验就露馅。
在分析安全监管职责具有自身特点时,还应考虑监管工作中的“四个关系”,即:“三级监管”间的监管关系;地区管理局和所辖监管局“两级政府”间的监管关系;尤其是“块(两级政府)和条(飞标、适航等专业系统)”之间的监管关系,须明确“块”对“条”的监管职责,大“块”对小“块”的监管职责,“条”对系统的监管职责。当前,一些航空企业已经实施生产大运行,如果政府不改变自己的监管方式,加强监管措施的实效性,就很难做到及时、有效地开展过程监管,还容易造成责任不落实、责任不清等问题。所以,要加快建设好监管体系平台,实施一体化安全监管,确保政府监管的有效性。
明确监管内容:重点对贯彻和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执行行业安全生产规章标准情况、安全工作责任落实情况、安全事件调查处置情况、行业或本区域的安全生产运行情况,安全生产组织、培训、整治和保障情况、安全生产运行监管情况等内容,设计好监管路线图和检查单,实施全过程安全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