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依照目前的航空货运代理法律关系模式,航空公司所承担的法律风险过多。
代理,是在民事主体确因客观原因难以亲自实施某项民事行为的情况下,迫不得已的一种选择。代理制度本身存在着无权代理、表见代理、滥用代理权、恶意串通等固有的法律风险。
货代在法律关系上被界定为航空公司的代理人,一旦发生航空货运纠纷时,托运人依法可直接向航空公司提出索赔,航空公司除了承担航空运输过程中的法律责任,甚至可能还要为货代独自实施的仓储、包装、地面运输等行为背负连带责任。而如前所述,航空公司实际并未享有被代理人的完整权利和利益,但却要承担被代理人的全部、甚至额外的法律风险。
其次,尽管《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管理规定》已经被废除,基于其产生的“民航货运销售代理资质”不再是法律强制性要求,但因目前民航业内的惯性思维,使得一些有货源无资质的货代(俗称“黑代”)仍无法顺利地以“代理”身份与航空公司直接合作,从而限制了航空货运销售市场的公平竞争,不利于市场健康发展。
因此,航空公司亟待将其与货代的法律关系理顺,避免承担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和利益损失,活跃货运上游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