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吴笋林 通讯员钱可屏 广州市律协近期披露2012年本地律师参与的部分最具影响力案件,其中飞行员阿伟(化名)因合约期未满辞职、遭航空公司索赔261万元一案,经律师介入仲裁、诉讼后,前者仅需支付后者30余万培训费。
签约20年,工作不到2年辞职
2006年9月,男子阿伟与广东某航空公司签订飞行员培训协议,由航空公司送他前往美国培训,培训费50万元,公司先行支付。2007年,阿伟培训合格,与航空公司签订了为期12年的劳动合同,并约定如未到期辞职,阿伟将支付相应违约金。双方还签订三份补充协议,分别为公司三次送阿伟到国外培训所花费用:6万美元、14830美元、19750美元。阿伟的劳动合同随之变更为20年,如20年内辞职,阿伟将退还上述培训费用。
与此同时,航空公司以自身为担保,帮助阿伟向银行申请了一笔50万元的分期贷款,用于支付上述培训费用。
2009年,阿伟取得商用驾驶员执照,并成为航空公司副驾驶员。2011年5月,阿伟向公司提出辞职,提前一个月书面告知公司后,离职手续未能办下来,最终不得不申请劳动仲裁。
违反劳动法,巨额违约金条款无效
阿伟的仲裁请求是,航空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出具相关证明。航空公司反申请仲裁请求为,阿伟需支付违约金、赔偿培训费损失等共计261万元。仲裁委员会随后作出仲裁结果,要求航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但阿伟需要向公司支付9 .2万余元培训费。
双方均对仲裁结果不服,后上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我国劳动合同法赋予了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在提前30天书面告知的情况下,可解除合同关系;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本案中航空公司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相关强制性条款,应属无效。
关于航空公司提出的培训费损失,法院认为三次补充协议中的三笔费用,第一笔6万美元培训费是阿伟向银行贷款所得,航空公司仅帮其垫付本金,并已从阿伟工资中按月扣返,故法院只对后两笔培训费予以确认。加上阿伟在珠海接受培训所花的94920元,及考虑到他离职时已在公司服务17.5个月,法院最终认定他只需支付航空公司培训费约30万元。该案于2012年一审宣判后,双方达成和解并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