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典民主政治的特点和作用
雅典民主政治,不同于一般萌芽中的国家的原始民主制度。同古代东方专制主义国家相比,它具有许多明显的特点。
首先,雅典民主制度体现着雅典奴隶主自由民多数人的主权。伯里克利斯曾自豪地宣称:“我们的制度之所以被称为民主政治,因为政权是在全体公民手中,而不是在少数人手中。”[9]体现雅典人这种公民主权观念的,便是民众大会权力至上的制度。雅典的民众大会是所有成年雅典公民皆可参加的大会。在这里,任何公民都可发言;一切法律在其颁布之前都要在这里讨论通过;所有重要的国家官吏者;要在这里选举产生,一切关于战争与和平及其它重大国务都要在这里经过辩论、以多数人的意见作决定。通过这种制度,雅典的普通公民确实有许多机会去影响乃至决定政府的决策。而通过选举产生的官吏,也能较好的体现和执行民意。
其次,同公民主权密切相联系的是公民个人的自由和平等。事实上,这正是雅典民主政治的出发点。“大家认为平民政体具有两个特别的观念:其一为‘主权属于多数’,另一为‘个人自由’”。“平民主义者先假定了正义(公道)在于‘平等’,进而又认为平等就是至高无上的民意。”[10]雅典人的自由平等观念可以溯源于氏族社会的传统,又被强化于雅典进入阶级社会后的特殊的生产方式。
再次,雅典的官吏制度是具民主原则的重要体现。“自由的要领之一(体现于政治生活)为人人轮番当统治者和被统治者。”[11]国家的一切公共职务(除十将军之职外)向一切等级的公民开放,只有为保证任职者能正当、顺利地履行职责的一些极少的、必要的条件限制。如规定,陪审法庭中的陪审官必须是年满30岁以上的、不欠公共债务的公民。官吏的选举一般都以抽签的方式进行,所以普通公民担任公职的机会是相当多的。
重要的官吏是以民众大会举手选举的方式进行,原则上,“所考虑的不是某一个特殊阶级的成员,而是他们有真正的才能。”[12]
复次,引人注目的是,在雅典国家有一整套相当严密的制度,保证公民对国家官吏实施有效监督。在雅典,所有的官吏在任职前要接受资格审查。一般实施这种审查的权力机关是陪审法庭。但对于将于次年任职的议事会成员、执政官等重要官吏,则首先由500人议事会审查其资格,而后再由陪审法庭审查,最后决定权在于陪审法庭。由于雅典的陪审法庭实际上是掌握在人民手中,因而,雅典的司法执政官还负有对国家官吏的监督责任,他们可就国家官吏包括议事会的主席的违法行为向民众大会提出公诉。为防止国家官吏贪赃任法、利用职权谋取私利,雅典专门设有十个会计员,“所有卸任官吏都要犯帐目对他们报告。”[13]这些会计员将核查结果提交陪审法庭,一旦发现贪污、盗用公款等犯罪行为,陪审法庭将以罚金或其它刑罚来处罚犯罪的官吏。在所有的雅典国家机关中占比较特殊地位的十将军职务,尽管可连选连任,但也要在每年经受十次公民大会的信任投票。如果这种投票反对其中任何一个官吏,他便应在陪审法庭中受审,如有罪,则决定他1为刑罚或罚金”[14]。此外,前所提及的“贝壳放逐法”更是雅典人监督官吏的有效手段之一。
如前所述,雅典人的500人议事会负责国家的日常政务,是雅典国家极其重要的机关。为了防止议事会的独断专横,雅典人采取了分权的方法,剥夺了议事会原有的判处死刑、监禁和罚金的最高权力,确立了陪审法庭最高司法审判和监察权,甚至于使陪审法庭拥有保护宪法的权力。亚里士多德记述:“人民使自己成为一切的主人,用命令,用人民当权的陪审法庭来处理任何事情,甚至议事会所审判的案件也落到人民手里了。”[15]在议事会内部,也采取措施,防止权力集中。议事会实行十个部门(三分区)的50人团轮流担任主席团的制度,每个主席团任期约一年的1/10。主席团中每天由抽签选出一名总主席,负责保管国家金库、档案和庙宇的锁钥和国玺;并在民众大会、500人会议开会时任主席。但总主席任职只一日夜,不得延长,也不得再度任此职。这些措施,有利于避免因长期任职形成事实上的权力集中以至专制独裁之流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