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旅客的托运行李全部或部分损坏、丢失,赔偿金额每公斤不超过人民币100元。如行李的价值每公斤低于100元时,按实际价值赔偿。
2、行李损坏时,按照行李降低的价值赔偿或负担修理费用。行李箱损坏,赔偿金额按行李箱自身重量每公斤不超过人民币100元。
3、旅客的丢失行李如已办理行李声明价值,南航应按声明的价值赔偿,行李的声明价值高于实际价值时,按实际价值赔偿。
4、由于旅客行李内装物品造成该旅客伤害或其行李损害,南航不承担责任。由于旅客行李内装物品对他人造成伤害或对他人物品或南航财产造成损害,旅客应当赔偿南航的所有损失和由此支付的一切费用。
5、对于旅客在托运行李内夹带的南航所规定“不得作为托运行李运输的物品”的丢失或损坏,南航只按一般托运行李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