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成立于1917年,是瑞典最重要的常设仲裁机构,由于瑞典的仲裁历史悠久,体制完善,加上瑞典是中立国,因此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成为受理国际经济争端的一个重要场所。
尽管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是商会的机构之一,但它具有独立的地位和组织。仲裁院设立三人委员会,委员由商会的执行委员会任命,任期三年。担任委员会主席的委员由富有解决工商业争端经验的法官担任,而其他二人中,一人是执业律师,另一名是商界人士。委员各有一名副职,副职的资格与委员相同,也由商会执行委员会任命,任期三年。委员会的两名委员即构成法定人数,表决未达到半数以上,主席有决定权。裁决是终局性的,不需要提交商会再行审查。该仲裁院目前适用的仲裁规则是1988年1月1日生效的《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