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行员辞职引发纠纷
1997年至2001年,小何被一家航空公司安排到飞行学院参加运输飞机驾驶专业培训,学费为71.8万元。2001年7月,他毕业后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事飞行工作。其间,公司多次对其进行飞行训练,并为其支付飞行训练费用共计62万元。
2011年5月18日,小何以公司未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等为由,向公司递交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公司不同意。当年8月20日,经小何申请,自治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劳动仲裁。
小何和公司双方都不服仲裁,诉至高新区(新市区)人民法院。2012年9月,一审法院判决小何向公司支付培训费、违约金共127.6万元。小何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据办案单位了解,小何辞职的目的是跳槽。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公司为小何支付了学习费用71.8万元,在与小何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为他支付飞行训练费用达62万元。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在约定服务年限内,飞行员违约解除劳动合同须赔偿参加培训项目费用。小何违反了合同履行期限的约定,应支付公司相应的培训费。
关于违约金问题,法院认为,公司为小何提供了专业技能培训,小何应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为公司服务。小何在服务期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公司违约金。
近日,乌市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