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先生网上订购往返欧洲的机票,往返机票价钱一共4950元,退票时航空公司竟收取2000元的退票费。这令退了4张机票的何先生难以承受,便将航空公司告上法庭。日前,上海一中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二审判决,认定航空公司此举违反公平交易原则,并维持一审所作退票费调整至票价20%的判决。
据中广网报道,去年4月11日,何先生网上购票,购买某航空公司上海往返欧洲的四张机票,票款共计18570元。
何先生上诉到法院,要求判某航空公司返还退票款8000元。一审认为,何先生只能就其本人的机票行使旅客权利,而不能代表其他旅客来主张权利,同时将退票费用调整至票价的20%,判决某航空公司归还何先生退票费1010元。某航空公司不服上诉。
上海一中院审理后认为,退票费金额的确定应考虑承运人与旅客享有平等民事权利,主要弥补退票环节成本,并适当兼顾提高运输组织效率等因素。某航空公司利用其缔约优势,以格式条款的形式强行规定向旅客收取高达票价百分之四十的退票费,违反公平交易原则,明显加重旅客的负担,且在本案中也实际损害了何先生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故维持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