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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美协定
【字号:
洛美协定
  Lome Convention
  (转自外交部网站)
  【成立日期】 1975年2月28日,非洲、加勒比海和太平洋地区46个发展中国家(简称非加太地区国家)和欧洲经济共同体9国在多哥首都洛美开会,签订贸易和经济协定,全称为《欧洲经济共同体-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地区(国家)洛美协定》,简称“洛美协定”或“洛美公约”。
  【成 员】 截至1999底,参加第四个“洛美协定”国家共86个。其中,欧洲联盟(欧共体)15国:爱尔兰、比利时、丹麦、德国、法国、荷兰、卢森堡、葡萄牙、西班牙、希腊、意大利、英国、奥地利、芬兰、瑞典。非加太地区71国,其中非洲地区48国:埃塞俄比亚、安哥拉、贝宁、博茨瓦纳、布基纳法索、布隆迪、赤道几内亚、多哥、厄立特里亚、佛得角、冈比亚、刚果(布)、刚果(金)、吉布提、几内亚、几内亚比绍、加纳、加蓬、津巴布韦、喀麦隆、科摩罗、科特迪瓦、肯尼亚、莱索托、利比里亚、卢旺达、马达加斯加、马拉维、马里、毛里塔尼亚、毛里求斯、莫桑比克、纳米比亚、南非、尼日尔、尼日利亚、塞拉利昂、塞内加尔、塞舌尔、圣多美和普林西比、斯威士兰、苏丹、索马里、坦桑尼亚、乌干达、赞比亚、乍得、中非;加勒比地区15国:安提瓜和巴布达、巴巴多斯、巴哈马、伯利兹、多米尼加、多米尼克、格林纳达、圭亚那、圣基茨和尼维斯联邦、圣卢西亚、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苏里南、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牙买加、海地;太平洋地区8国:巴布亚新几内亚、斐济、基里巴斯、所罗门群岛、汤加、图瓦卢、瓦努阿图、萨摩亚。
  【组织机构】 (1)部长理事会(Council of Ministers),由每个协定签字国派出一名部长组成。设联合主席两名,由双方各派一人担任。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例会。理事会秘书处设在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2)使节委员会(Committee of Ambassadors ),由各签字国派出的大使组成,主席由双方分别派员轮流担任。委员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3)联席会议(Joint Assembly),非加太地区国家各派出一名代表出席,欧洲议会则派出与前者数目相等的代表与会。联合主席由双方各派一人组成。联席会议一年召开两次。(4)工业发展中心设在布鲁塞尔,负责推动对非加太地区国家的投资。(5)农业及农村合作技术中心设在荷兰的瓦赫宁恩,负责向非加太地区国家提供农业及其有关领域的信息、调研及培训。
  【主要活动】 欧共体成立之初,即同非洲一些国家建立了“联系国”关系。曾先后同喀麦隆等18个非洲国家和东非三国(肯尼亚、坦桑尼亚、乌干达)签订《雅温得联系国协定》、《阿鲁沙协定》,确定双方在贸易与援助方面的合作框架。第一个“洛美协定”于1975年2月28日在洛美签署,1976年4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取代业已到期的上述两个协定。新协定规定欧共体在五年内向非加太地区国家提供33·6亿欧洲货币单位(约合42亿美元)的财政援助。第二个“洛美协定”于1979年10月31日在多哥续签,1980年4月起生效,有效期五年。此次欧共体提供的援助增至56·07亿欧洲货币单位(约合74·57亿美元),参加签署该协定的非加太地区国家增至58个。第二个协定引入了稳定矿产品出口收入的机制(Sysmin),以保证非加太地区国家向欧共体出口矿产品的稳定收益。第三个“洛美协定”于1984年12月8日在多哥续签,1986年5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1985年3月1日-1990年2月28日)。该协定确定了双方之间的平等伙伴和相互依存关系。根据协定,欧共体在五年内向非加太地区国家提供财政援助85亿欧洲货币单位(约合93·5亿美元)。参加签署该协定的非加太地区国家增至65个。
  第四个“洛美协定”于1989年12月15日在多哥续签,有效期10年。1990年3月1日其贸易条款生效。鉴于缔约国对该协定的批准程序进展缓慢,欧共体部长理事会决定将其正式全面实施日期由原定的1991年3月1日推迟4个月,将第三个协定的截止日期相应延长至同年6月30日。根据第四个“洛美协定”规定,欧盟向非加太地区国家提供的援助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即头五年内,提供财政援助120亿欧洲货币单位(约合132亿美元),其中108亿为欧洲发展基金拨款,12亿为欧洲投资银行贷款,总额比上一个“洛美协定”增加40%。第二阶段(1995-2000)的援助总额为146.25亿欧洲货币单位(约合190亿美元),比第一阶段增加了22%,其中129.67亿为欧洲发展基金拨款,16.58亿为欧洲投资银行贷款。此外,欧盟用于稳定非加太地区国家农业和矿产品出口收入机制的两项资金,分别增加了62%和16%,达15万和4.8亿欧洲货币单位。新协定的主要内容还有:(1)放宽对非加太地区国家产品进入欧共体市场的限制,这些国家的制成品凡在其本国的增值部分达45%(此前为60%)者即可进入欧共体市场,其享受专项资助的出口产品增加黄金和铀两项;欧共体自1992年起对非加太地区国家开放酒类市场,并减少对其农产品如柑桔、草莓和西红柿等农产品的进口限制,且不要求这些国家退还按有关规定已索取的价格补偿。(2)禁止欧共体成员国与非加太地区国家进行任何有毒、危险及核废料的交易。(3)从全部财政援助中拨出18%,专门用于支持非加太地区国家实施经济结构调改计划。1995年11 月,欧盟与非加太国家签署了新的议定书,作为对第四个“洛美协定”的修改和补充。该议定书首次将民主和人权问题与欧盟援助挂钩,并规定非加太国家获得援助数额的多寡取决于其经济运行状况,欧盟还由以往单纯负责发放贷款改为直接参与制定援助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