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生“航班延误”的原因多种多样,有一定复杂性。我国民航局将“航班延误”原因归纳为四类:一是航空公司自身原因;二是流量控制;三是天气原因;四是其他原因。2010年,发生航班不正常情况的原因是:航空公司自身原因占41.1%(中小航空公司发生的多一些,占47.9%),流量控制原因占27.6%,天气原因占19.5%,其他原因占11.8%[9]。
由于产生航班延误的原因复杂,需要正确处理安全和效益之间的关系,因而治理航班延误是一项系统工程,一时还难以完全避免航空延误的产生。但无论如何,只要发生了延误,首要的目标,应是做好航班不正常情况下的服务。
怎样才是做好了“航班不正情况下的服务”?其准则应该是:第一,要让旅客得到应该得到的服务;第二,要做好管理和疏导工作,忙而不乱,秩序井然,要让旅客感受到权益受到保障、心情舒畅。
为什么应定下如此准则?因为我们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国家。所谓“社会管理,说到底是对人的管理和服务,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必须始终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切实贯彻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不断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10]“我们应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切实转变社会管理理念。树立以人为本、服务为先的理念,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努力实现管理与服务的有机统一,让群众感受到权益受到保障、心情更加舒畅。”[11]
其实,旅客与航空公司是航空运输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的要求,旅客遇到航班延误的情况下得到应该得到的服务,是旅客应享受的权利,航空公司应尽的义务。我国1995年《民用航空法》明确规定,要求“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以保证飞行安全和航班正常,提供良好服务为准则,采取有效措施,提高运输服务中质量”;“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教育和要求本企业职工严格履行职责,以文明礼貌、热情周到的服务态度,认真做好旅客和货物运输的各项服务工作”;“旅客运输航班延误的,应当在机场内及时通告有关情况”(第95条)。因此,航空公司及其代理人应以诚信为原则,急旅客之所急,切实做好航班不正常情况下的服务。具体来说,在航班不正常情况下应做好下列服务:
(1)航班延误,要及时通告有关情况,以便旅客心中有数,适时根据自己的情况积极应对。
(2)航空公司应积极根据旅客的要求,协助旅客签转航班,或者改乘其他交通工具,尽快地继续旅行[12],尽量减少旅客滞留机场。
(3)航空公司及其代理人,应热心给予旅客人文关怀,适时提供必要的饮料、餐食和住宿服务。《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应该遵照执行[13]。
(4)不论发生航班延误的原因是什么,航空公司作为提供服务的单位,应该学习外国先进经验,主动向旅客表示得体的歉意,并可根据自己的情况主动给予旅客适当的安抚[14]。
(5)如果因航班延误发生纠纷,旅客可以采取正当的维权途径,向主管部门投诉[15]或者径直向法院起诉[16],依法提出损失赔偿诉求。
航空运输是现代文明的象征,在航空旅行途中和机场等场所,应该充满“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社会氛围”,广大旅客和民航工作人员都心情愉快,安全祥和,如果发生航班延误时,个别旅客不听劝阻,采取所谓“维权”的过激违法行动,公安机关应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及时采取措施,坚决予以制止,维护正常秩序。如果公职人员面对扰乱机场和航空器正常秩序熟视无睹而“不作为”,一定要依法追究“失职”责任。